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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安部124号令全文(公安部123号令124号令新规解读)

公安部123号令、124号令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。

123、124号令提示要点

1月1日起,驾驶人考试按照新规进行,之前考试合格的成绩仍然有效。


1月1日以前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,在新规实施后处理的,仍按照原规定记分。


1月1日起,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进行驾驶证审验,可自主申报身体情况,不必到医院体检。


1月1日前取得的驾驶技能准考证明,新规实施后仍然有效的,有效期由2年调整为3年。


1月1日起,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,违法记分由3分提高到6分。


1月1日起,驾驶未悬挂号牌的机动车,或故意遮挡和污损号牌的,一次记12分。


1月1日起,小汽车驾驶技能考试,将抽取至少20%的学员进行夜间考试,不进行夜间考试的,进行模拟夜间灯光使用考试。


1月1日起,驾考将在实际道路考试后,增加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。


1月1日起,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,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,准驾车型将被降级。


1月1日起,实习期驾驶人驾驶车辆上高速公路,须由持相应或者更高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。


1月1日起,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倒车、逆行、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,一次记12分。


1月1日起,驾驶车辆时,有拨打、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,一次记2分。


1月1日起,驾驶车辆上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,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,一次记2分。


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在一个计分周期内没有违法计分的,免于本年度的审验。


三年内有吸食、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的,不得申请驾驶证。


驾驶人联系电话、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的,应当在信息变更后30天内,向驾驶证核发地车管所备案。

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3和124号令:

1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3号为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》,已经2012年8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,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,第五章第四节自发布之日2012年9月12日起施行。

2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4号是国务院总理李鹏于1993年8月4日签发的命令。1993年8月4日生效。希望对你有所帮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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