国有企业的采购管理办法如下:
一,采购数量确定。消耗规律比较稳定的物资按上年实际发生数量乘以比例数值计算,比例数值不得低于60%,其他用料以预算数量为准。对于消耗规律不稳定的经营性物资,可以确定采购数量区间,但最高采购数量不得高于最低采购数量50%。
二,以下物资不纳入公开采购:
1.线路、房屋、建筑物、土地等不动产采购;
2.用于销售目的的在产品、半成品、委托代销品等;
3.食品、农资等农副产品收购和采购;
4.涉及核心产品配方的辅料采购;
5.工程设计、测绘、监理、咨询等业务外包采购。
6.救灾抢险物资采购。本着就近就地原则办理,有关资料留存备查。
7.因工期紧急或其他因素而不能实施公开采购的,需上报局集团公司物资部履行审批手续后,由x公司集团或子分公司按权限组织采购。
8.使用各种款源购买的的办公用品、办公设备、低值易耗品,网上选购计划由本单位自行提报、选购及结算。
9.其他经局集团公司批准不纳入公开采购的物资。
根据《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》,国有企业采购管理须遵循以下原则:
1.依法合规;
2.、低成本高效率;
3.、公开透明;
4.、运用市场化手段;
5.、完善相关制度;
6.、提高采购管理水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