单目秀

分享实用生活经验与百科知识的学习平台

采购管理办法(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)

国有企业的采购管理办法如下:

一,采购数量确定。消耗规律比较稳定的物资按上年实际发生数量乘以比例数值计算,比例数值不得低于60%,其他用料以预算数量为准。对于消耗规律不稳定的经营性物资,可以确定采购数量区间,但最高采购数量不得高于最低采购数量50%。


二,以下物资不纳入公开采购:

1.线路、房屋、建筑物、土地等不动产采购;

2.用于销售目的的在产品、半成品、委托代销品等;

3.食品、农资等农副产品收购和采购;

4.涉及核心产品配方的辅料采购;

5.工程设计、测绘、监理、咨询等业务外包采购。

6.救灾抢险物资采购。本着就近就地原则办理,有关资料留存备查。

7.因工期紧急或其他因素而不能实施公开采购的,需上报局集团公司物资部履行审批手续后,由x公司集团或子分公司按权限组织采购。

8.使用各种款源购买的的办公用品、办公设备、低值易耗品,网上选购计划由本单位自行提报、选购及结算。

9.其他经局集团公司批准不纳入公开采购的物资。

根据《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》,国有企业采购管理须遵循以下原则:

1.依法合规;

2.、低成本高效率;

3.、公开透明;

4.、运用市场化手段;

5.、完善相关制度;

6.、提高采购管理水平。

控制面板
您好,欢迎到访网站!
  查看权限
网站分类
最新留言

    Powered By Z-BlogPHP 1.7.4